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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裘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167号原告:裘某,居民。被告:葛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裘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裘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