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东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建德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效愚,局长。被执行人: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工业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3)东行非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4月29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华审判员 丁邦和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包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