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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离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临县碛口焦化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县碛口焦化厂,薛贵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离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临县碛口焦化厂。法定代表人曹泽民,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薛贵才,1941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临县碛口焦化厂与被执行人薛贵才债务纠纷一案,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2)吕法民判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199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998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于1999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薛贵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贵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临县碛口焦化厂本金18823.54元及利息,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3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临县碛口焦化厂同意被执行人薛贵才给付10874元,剩佘部分同意放弃执行,诉讼费、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现已全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2)吕法民判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海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