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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甲与马乙、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甲,马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马甲,女。被执行人马乙,男。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执行马甲与马乙、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2012年12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义务。马乙正在服刑,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民执字第0002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代理审判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