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宿豫商辖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杜昌友与盐城市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昌友,盐城市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豫商辖初字第0001号原告杜昌友。委托代理人王建。被告盐城市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蓝盾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费广东,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杜昌友与被告蓝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蓝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本案应由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蓝盾公司的住所地虽然是在盐城市亭湖区,但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即宏成都市花园工地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盐城市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盐城市蓝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姜赛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