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镇督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亚芬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亚芬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督字第15-1号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卓君。被申请人:陈亚芬,成年。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被申请人陈亚芬已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3)甬镇督字第1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依法起诉。本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宁波市镇海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戴盈盈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应晗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