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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行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俭峰、徐永霞计生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俭峰,徐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柘行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振超,男,系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杨俭峰,男,住柘城县。被申请执行人徐永霞,女,住柘城县。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宋 静审判员 路 敏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