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蓝信香与王秀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信香,王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蓝信香,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秀兰,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蓝信香与被执行人王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秀兰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案款及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丁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