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临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临安振鑫塑料粒子厂与蒋丰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临安振鑫塑料粒子厂;蒋丰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临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临安振鑫塑料粒子厂,执行事务合伙人,洪金根。委托代理人徐俊、黄棋锋。被告蒋丰平。委托代理人陈可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振鑫塑料粒子厂诉被告蒋丰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振鑫塑料粒子厂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安振鑫塑料粒子厂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振鑫塑料粒子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临安振鑫塑料粒子厂负担。审 判 长  梅爱平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人民陪审员  许国良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