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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执非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海执非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08号。法定代表人郑世海,男,主任。委托代理人杜劲梅(特别授权代理),女。委托代理人赵丽娜(特别授权代理),女。被申请执行人王备军。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甬房拆裁海(2011)117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王备军所有的坐落于本市海曙区偃月街109号房屋(建筑面积37.67m2)实施强制腾空。经本院查明,考虑到维护社会稳定因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可从程序上终结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甬房拆裁海(2011)117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萍审 判 员  毛建军代理审判员  贾丰荣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