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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耀星与永康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星,永康市人民政府,闻碧瑞,陈宁燕,陈宁莺,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永行初字第6号原告:陈耀星。委托代理人:徐浩鸣。委托代理人:徐浩波。被告:永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徐华水,市长。委托代理人:朱跃忠,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春山,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闻碧瑞,女,1934年7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方庄方群园2区*单元*号楼***室。第三人:陈宁燕。第三人:陈宁莺。第三人:陈鹏。原告陈耀星与被告永康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闻碧瑞、陈宁燕、陈宁莺、陈鹏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耀星以与第三人达成协议为由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耀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耀星负担。审 判 长  李爱萍审 判 员  朱新民人民陪审员  童伟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夏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