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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什邡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晓与四川省什邡市宏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四川省什邡市宏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什邡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永泰巷。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市宏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双盛化工区。法定代表人:苏义文,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3)什邡民初字丁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什邡市宏伟化工的银行存款129185.7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什邡市宏伟化工的价值129185.76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俊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