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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蕺山分公司与王阿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蕺山分公司,王阿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蕺山分公司。负责人夏剑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浩军。被告王阿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蕺山分公司与被告王阿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阿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蕺山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蕺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黄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