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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岳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岳民初字第298号原告杨XX,男,汉族,农民。被告何XX,女,汉族,农民。原告杨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XX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3年1月登记结婚,1983年7月21日生育长子杨X甲,1987年4月13日生育次女杨X乙(现均已独立生活)。婚后被告抛弃家庭和子女于1996年4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现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何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3年1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生育长子杨X甲(已独立生活),次女杨X乙已独立生活)。后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1996年4月,被告离家外出,一直未与原告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亦无债务。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登记档案材料,村委会证明,证人彭XX、杨X丙的证言和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本院依职权调查何X的调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1996年4月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已达17年之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XX与被告何XX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原告杨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彭显林人民陪审员  谢吉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早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