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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东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效愚,局长。被执行人: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3)东行非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4月29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华审判员  丁邦和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包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