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法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卜蛇娃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蛇娃,张更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卜蛇娃,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更续,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卜蛇娃申请执行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阎民一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更续应给付申请人卜蛇娃医疗费等170964.99元,案件诉讼费、鉴定费55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547元,合计179011.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更续在收到本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2000元,剩余案款表示暂无能力履行。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阎法执字第000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三、本案张更续应给付申请人卜蛇娃医疗费等170964.99元,案件诉讼费、鉴定费55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547元,合计179011.99元,本次执行申请人卜蛇娃受偿2000元,未受偿177011.9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牛登富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秦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