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年,199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孙某甲,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孙某乙,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刘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就判决第一项(孙某甲、孙某乙返还刘某彩礼计人民币18810元)确认的义务于201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某甲长期外出,申请执行人刘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刘某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庆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