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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青岛圣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宗成刚、韩显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圣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宗成刚,韩显波,宗龙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901号原告青岛圣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寿峰。被告宗成刚,农村居民。被告韩显波,农村居民。被告宗龙龙,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圣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宗成刚、韩显波、宗龙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圣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宗成刚、韩显波、宗龙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同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原告青岛圣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