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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法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朝权与彭建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朝权,彭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法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黄朝权。被执行人:彭建宏(曾用名彭健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江民一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本院在本案的审理中,裁定查封彭健宏与梁源共有的座落在民族大道76号新瑞综合楼后栋503号房,查封期限至2013年5月11日止,现查封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彭健宏与梁源共有的座落在民族大道76号新瑞综合楼后栋503号房,继续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韦益情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