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武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军华与被告宋宪保、李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华,宋宪保,李子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杨军华。委托代理人韩学谦,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宪保。被告李子林。委托代理人李梅,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子林女儿。委托代理人贾赞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华与被告宋宪保、李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华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军华承担。审 判 长  燕向民人民陪审员  侯东梅人民陪审员  王彦朕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