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冀南井业与房地产清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河北金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广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南井业)。法定代表人尹献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玉焱,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北金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清河分公司)。负责人王洪明。原告冀南井业与被告房地产清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负责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冀南井业诉称,二O一O年七月三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凿井合同》,约定在清河县新天地花园广场开钻二眼地热井,约定深度为1500米,水温55±2°c,水量80-100t/h,单价每延米640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积极安排进场施工,于二O一O年九月十八日完成第一眼井施工任务,并进行了验收,于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完成第二眼井施工任务并进行了验收。截至目前,被告共欠我公司工程款322632.62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93563.5元以及合同违约金1000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未支付。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22632.62元,滞纳金93563.5元,支付违约金1000元,共计417196.12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房地产清河分公司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3日原告冀南井业(乙方)与被告房地产清河分公司(甲方)签订了《凿井合同》,约定由原告在清河县新天地花园广场为被告钻二眼地热井工程。《凿井合同》第三条机井质量:1,水泵抽水,井出水量80—100t/h;2、井出口水温55±2°c。3,含沙量不超过万分之二。第六条工程验收:竣工后三日内双方按第三条标准验收,超此期限,视甲方认可验收合格。第七条: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1,单井工程造价每延米640元,最终按实际井深结算。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乙方钻机进场后开钻前,甲方付给乙方总工程款20%,钻至设计深度,甲方支付给乙方总工程款的50%;工程验收三日内,甲方按实际成井深度一次性将工程总价25%付给乙方,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时,每超一日甲方应付该工程总价万分之四的滞纳金。第九条违约责任,以上各条款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如有违约,违约方除包赔直接经济损失外,每违约一条罚违约方违约金1000元。第十条其他事宜:未尽事宜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如有异议甲乙双方均可在原告方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开始施工,于2010年9月18日完成第一眼井施工,井深1398米,经验收合格。2010年11月2日完成第二眼井施工,井深1427.2米,经验收合格。均交付使用。二眼井共计工程款1808128元,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40万元,代扣电费85495.38元,仍欠322632.62元。至原告2012年10月31日起诉时,滞纳金93563.5元,违约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10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的《凿井合同》,用于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依法成立。2、2010年9月18日、2010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的《地热生产井质量验收表》,用于证明二眼井的成井深度及验收合格,同意交付使用。3、2010年8月9日至2010年11月24日期间建行电子汇款单用以证明被告付给原告工程款140万元。4、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用于证明原告签订合同进行施工的合法性。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凿井合同》,由原告给被告钻地热井二眼。约定了地热井的质量、验收办法以及付款方式及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和违约责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依法应予遵守。现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并经双方验收合格,被告应及时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价款,不应违约。被告除已支付部分工程价款外,欠原告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予支付并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其要求金额合乎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金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冀南井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22632.62元,滞纳金93563.5元,违约金1000元,计417196.12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东兴审判员 王文素陪审员 贡晓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逯向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