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房民初字第08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卜今朝与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今朝,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房民初字第08555号原告卜今朝,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铁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姝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2号楼270房间。法定代表人张国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洋,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纯,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卜今朝与被告中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卜今朝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今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今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卜今朝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跃坤人民陪审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娄淑菊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