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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许剑炳与蒋其能、蒋一定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剑炳,蒋其能,蒋一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许剑炳,职工。被执行人:蒋其能,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蒋一定,无固定职业。许剑炳与蒋其能、蒋一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蒋其能、蒋一定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许剑炳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其能、蒋一定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剑炳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4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