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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行非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洛南县城关镇杨川社区三组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洛南县城关镇杨川社区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洛南行非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洛南县华阳路西段4号。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寇宏娃,洛南县土地监察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委托代理人许军锋,洛南县土地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洛南县城关镇杨川社区三组。代表人杨天玲(又名杨天灵),组长。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3)1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1月17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3)1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洛南县城关镇杨川社区三组私自将该组集体土地分别出售给刘青山、杨新治、李书荣、李占良、余友生、赵喜存、李松山、张会军8户群众用于修建住房,用地面积1650.3平方米,价款255749元,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1、没收洛南县城关镇杨川社区三组非法买卖土地1650.3平方米的违法所得,计255749元;2、对该行为处罚款51150元。该处罚决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申请执行人2013年4月2日书面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洛南县城关镇杨川社区三组私自买卖集体土地属违法行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3)1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3)10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虎审 判 员  周梦琳人民陪审员  聂建设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