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3-11-22
案件名称
金跃华与金义祥、浙江东欣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跃华,金义祥,浙江东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跃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义祥。委托代理人:张超,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东欣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忠良,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金跃华因与被申请人金义祥、浙江东欣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金跃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曙明审 判 员 张 纯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