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与周建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周建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第238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汪金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吉海、吕春钢。被告周建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周建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传票传唤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到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签收了开庭传票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郑荣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翁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