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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骆中天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郑镭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中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郑镭,王国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674号原告:骆中天。委托代理人:冯阿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楼再录。被告:郑镭。被告:王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中天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郑镭、王国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中天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骆中天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中天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骆中天负担。审 判 长  周迪光审 判 员  冯 丽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