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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执恢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树玲与曹焕军赡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玲,曹焕军,曹焕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恢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王树玲,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曹焕军,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曹焕俊,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的(2011)芝民简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7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焕军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新胜居民委员会有养老保险补助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曹焕军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新胜居民委员会的养老保险补助款2355元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开户名称: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烟台农商银行大疃支行;开户帐号:90×××8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东超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春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