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424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曾永土。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沈 忆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陶婧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