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何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何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波,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国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文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