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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007号原告汪某某,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杨林广告公司职工。被告杨某某,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杨林广告公司职工。在本院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洁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穆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