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马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100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志强,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