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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马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100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志强,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