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利执字第16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学旺申请执行丁富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旺,丁富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吴利执字第1613-3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旺,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丁富钧,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申请执行人刘学旺与被执行人丁富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吴利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执行费385元(未交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学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丁富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慧萍审判员 陈学军审判员 李亚辉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宇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