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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春玲诉被告贺云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玲,贺云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陈春玲,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烽火村三组67号。被告贺云峰,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烽火村三组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玲诉被告贺云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玲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春玲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米展龙人民陪审员  张军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