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汪昊与张怀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昊,张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385号申请执行人:汪昊,男,1974年3月8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怀武,男,195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006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怀武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龙河西路平安小区5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产归申请人汪昊所有。二、申请人汪昊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