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商初字第0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苏州富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弘玮织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富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弘玮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238号原告苏州富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商城15幢A-05室。法定代表人朱春永,业务代表。被告苏州弘玮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法定代表人吕正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富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弘玮织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富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富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0元,由原告苏州富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辛 欣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