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58号原告:周某,女,生于1987年12月9日,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何某,女,生于1976年4月30日,汉族,住宣汉县,系原告周某之姐。委托代理人:秦锐,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男,生于1979年12月10日,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原告周某与被告张利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明和审 判 员 唐 曦人民陪审员 刘晓成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仕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