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XX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与雷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雷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83号原告XX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住所地临桂县XX镇XX路XX小区XX号。负责人朱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XX,19X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与被告雷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以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雷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依法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XX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良保审 判 员 韩 艳人民陪审员 赵生付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素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