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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郭玉花与岳保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郭玉花,岳保全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0号原告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城西环路西侧南段。法定代表人冯永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郭玉花。委托代理人张红山。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案款,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巧玲。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岳保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郭玉花与被告岳保全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郭玉花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郭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原告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郭玉花承担。审判员  冯国庆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学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