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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孙闯与杜双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闯,杜双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孙闯。被执行人杜双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二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杜双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双安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策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立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