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孙闯与杜双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闯,杜双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孙闯。被执行人杜双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二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杜双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双安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策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立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