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巡初字第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田兆荣与唐启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兆荣,唐启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114号原告田兆荣。委托代理人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启标。委托代理人葛绍山,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兆荣诉被告唐启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明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兆荣及委托代理人季伟、被告唐启标及委托代理人葛绍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一直在海州区板浦镇中心幼儿园建筑工地上做工。因该工地拖欠其工资,原告于2012年10月5日到该工地找工地的领班队长讨要工资,但该队长一直避而不见。该队长的朋友即本案的被告见状后冲向原告,将原告按在地上拳打脚踢,后经多人上前强行制止。警察赶到后,将原告送到板浦乡镇卫生院进行救治。原告因伤在板浦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十余天,后又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及连云港市中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原告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评定为轻微伤。先后花去医药费3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600元,因伤误工一个月有余,产生误工费用2400元,护理费用2195元,交通费用500元,共计9045元。被告唐启标辩称,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原告辱骂刺激被告,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需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原告主张各项费用过高,营养费和护理费没有依据。经审理查明,经公安部门于2012年12月4日的调解记录认定:2012年10月5日下午,原告田兆荣到板浦镇中心幼儿园建筑工地,对工地负责人谩骂,后又与被告唐启标发生纠纷,在争执中田兆荣被唐启标殴打。2012年10月12日,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原告左眼及右上肢软组织挫伤,右耳擦伤,评定为轻微伤。原告于2012年10月5日在海州区板浦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8天,以及在连云港市中医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3050元。以上事实,有医疗费发票、病历资料、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报告、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受案登记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到板浦镇中心幼儿园建筑工地对他人谩骂,后又与被告发生纠纷,对引起本次纠纷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经综合认定,本院认为,这起伤害事故被告应承担80%的责任,原告应承担20%的责任。对于原告提出的本案按照城市标准进行赔偿及因伤误工一个多月,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本院确定为:医疗费为3050元,营养费15元/天×8天=120元、护理费12202元/年÷365天×8天=267.44元,误工费12202元/年÷365天×8天=267.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8天=240元,交通费用100元(酌定),共计4044.88元。其中被告承担4044.88×80%=3235.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启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田兆荣损失323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启标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颜 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婷莉附:上诉须知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