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3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振义诉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义,刘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265号原告刘振义,住隆化县。被告刘贵,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义与被告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振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振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益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