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泗民调初字第0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戴慧与胡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慧;戴清;胡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泗民调初字第0266号原告戴慧,女,1975年3月16日生,户籍地泗阳县,现住泗阳县。被告戴清,男,1981年9月14日生,户籍地泗阳县,现住泗阳县。被告胡丽云,女,1982年4月4日生,户籍地泗阳县,现住泗阳县。原告戴慧诉被告戴清、胡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到我院后,我院依法进行先行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戴慧与被告戴清、胡丽云于2013年5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2013年5月29日我院立案,并依法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原告戴慧诉称,2011年4月19日,被告戴清、胡丽云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4月15日,利息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戴清、胡丽云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9日,被告戴清、胡丽云从原告戴慧处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4月15日,利息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因而成讼。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戴清、胡丽云借到原告戴慧50000元,从2013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归还原告戴慧借款1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1年4月19日起按照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二、被告戴清、胡丽云任一期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戴慧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本案无其他争议;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戴清、胡丽云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