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24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晓准与王爵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晓准,王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2013.5.29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2423-2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准,1974月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爵斌。申请执行人陈晓准与被执行人王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爵斌需向申请执行人陈晓准支付欠款120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晓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爵斌所有的坐落于龙湾区永中街道城中街78号的房产经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目前暂时无法处置,经银行查询无存款记录,现被执行人王爵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3年5月29日,被执行人王爵斌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晓准12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1352.5元、执行费14400元。申请执行人陈晓准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爵斌目前财产暂时不能处置,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24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陈晓准若发现被执行人王爵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作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