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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催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超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催字第36号申请人山东��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兖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超,总经理。申请人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3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221523357,出票日期为2012年10月25日,到期日为2013年4月25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奎文农信、出票人为潍坊金力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营东泰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庆胜审 判 员 宋春萍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三年五月二��九日代书记员 韩力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