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管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赵连军、河南东方丹妮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连军;河南东方丹妮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管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赵连军,男性。被执行人:河南东方丹妮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北路**。本院在执行赵连军与河南东方丹妮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04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富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宾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