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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管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赵连军、河南东方丹妮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连军;河南东方丹妮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管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赵连军,男性。被执行人:河南东方丹妮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北路**。本院在执行赵连军与河南东方丹妮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04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富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宾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