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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XX与赵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0277号原告:张XX。被告:赵XX。原告张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份通过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婚前未建立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五天,被告就离家出走。被告在2011年6月回来一次,称其母亲生病要钱治疗,原告没钱向其父亲求助,原告父亲听说此事后告知被告等其回来后给钱,但被告第二天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只共同二十天,根本无夫妻感情可言。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张XX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巢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3、巢湖市夏阁镇张华行政村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张XX与被告赵XX于2011年2月份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被告赵XX未到庭,无法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份经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被告婚后不久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久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张XX与被告赵XX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张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圣权审 判 员  陈效智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成玉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