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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休民一初字第0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秀芳与时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芳,时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064-2号原告:王秀芳,女,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张铎,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明彬,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芳诉被告时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芳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秀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 运 高审 判 员 刘 良 民人民陪审员 杨   利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楠(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