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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9-04-02

案件名称

付爱香与青岛胜家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爱香;青岛胜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885号原告付爱香,女,1954年7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杜永胜,山东杜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胜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燕立金,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坤,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立祥,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青岛胜家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付爱香各种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于2013年5月30日前一次付清。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077元,减半收取1038.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王美君审判员  陈文善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