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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民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任定远诉被告薛贵林、张红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定远,薛贵林,张红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稷民二初字第74号原告任定远,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告薛贵林,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稷山县。被告张红良,女,系薛贵林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定远诉被告薛贵林、张红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定远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红良在银行的存款查询并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定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红良在银行的存款查询并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晋川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彧灿 微信公众号“”